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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期貨信託事業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簡介:
(一)設立日期。
(二)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附表九)
(三)營業項目。
(四)沿革: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二、事業組織: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期貨信託事業下列資料:
(一)股權分散情形:
1.股東結構:各類股東之組合比率。(附表十)
2.主要股東名單:股權比率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之名稱、持股數額及比率。(附表十一)
(二)組織系統:期貨信託事業之組織結構、各主要部門(於他業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於他業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部門)之姓名、就任日期、持有期貨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附表十二)
(四)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選任日期、任期、選任時及現在持有期貨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率、主要經(學)歷。(附表十三)
三、利害關係公司揭露: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與期貨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一)與期貨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二)期貨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期貨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與該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附表十四)
四、營運情形:
(一)列示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期貨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附表十五)
(二)列示最近二年度期貨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五、受處罰之情形:列示最近二年期貨信託事業受主管機關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六、訴訟或非訟事件:期貨信託事業目前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訴訟當事人及目前處理情形。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至少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期貨信託基金概況:
(一)期貨信託基金簡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十三款、第二十一款規定之事項。
(二)期貨信託基金性質: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事項。
(三)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八款規定之事項。
(五)風險因素:第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六)收益分配:第十六條規定之事項。
(七)申購受益憑證:第十七條規定之事項。
(八)買回受益憑證:第十八條規定之事項。
(九)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第十九條規定之事項。
(十)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事項。
二、期貨信託契約主要內容: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款、第十五款至第十九款、第二十二款、第二十三款規定之事項。
三、期貨信託事業概況:包括事業簡介、事業組織、利害關係公司揭露、營運概況、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最近二年度受主管機關處罰情形及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訟事件。
四、受益憑證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五、特別記載事項: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