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至少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期貨信託基金概況:
(一)期貨信託基金簡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十三款、第二十一款規定之事項。
(二)期貨信託基金性質: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事項。
(三)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八款規定之事項。
(五)風險因素:第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六)收益分配:第十六條規定之事項。
(七)申購受益憑證:第十七條規定之事項。
(八)買回受益憑證:第十八條規定之事項。
(九)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第十九條規定之事項。
(十)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事項。
二、期貨信託契約主要內容: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款、第十五款至第十九款、第二十二款、第二十三款規定之事項。
三、期貨信託事業概況:包括事業簡介、事業組織、利害關係公司揭露、營運概況、最近二年度綜合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最近二年度受主管機關處罰情形及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訟事件。
四、受益憑證轉讓之方式及限制。
五、特別記載事項: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