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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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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EN
第 28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將專用存款帳戶款項撥轉予其他電子支付機構:
一、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結清算。
二、第三十條規定之情形。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
EN
第 3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管理帳戶之銷戶,原管理帳戶支付款項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管理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合作帳戶之銷戶,原合作帳戶支付款項應全額存入管理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清算帳戶之銷戶,原清算帳戶餘額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清算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收益計提金帳戶之銷戶,原收益計提金帳戶款項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收益計提金帳戶或受讓、承受其業務之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