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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N
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依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發卡機構與業者合作發行聯名卡或認同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實建立客戶資訊保密機制,並對合作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
二、要求合作業者辦理行銷事宜時,應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 EN
發卡機構行銷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禁止以「快速核卡」、「以卡辦卡」、「以名片辦卡」及其他未審慎核卡之行銷行為等為訴求。
二、禁止行銷人員於街頭(含騎樓)行銷。
三、應建立信用卡空白申請書控管機制,及對行銷人員與申請案件進件來源之管理機制。
發卡機構不得於辦卡、核卡、開卡、預借現金及動用循環信用時,給予申請人、持卡人或其他第三人贈品或獎品等優惠。
發卡機構於核發新卡時所提供之權益或優惠,除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外,於約定之提供期間內未經持卡人同意不得變更,且於符合前開變更條件時,亦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發卡機構提供信用卡紅利點數之事由及使用範圍,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