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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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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EN
第 28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有妨害國家利益者,係指妨害國防、外交上應保守之機密而言。
監察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27 條
調查人員必要時得臨時封存有關證件,或攜去其全部或一部。
前項證件之封存或攜去,應經該主管長官之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主管長官不得拒絕。
凡攜去之證件,該主管人員應加蓋圖章,由調查人員給予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