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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N
監場人員在試場及試場附近,發現應檢人有意圖滋事、妨礙試場安寧、擾亂檢定秩序或違規情事者,應立即告知及制止,並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處理。
應檢人有前項所定情事,經勸導不聽者,監場人員應報請測試辦理單位處理;其情節重大者,應由測試辦理單位報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 EN
應檢人於學科測試前或學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檢資格,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應檢人於學科測試前或學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互換座位或試題、答案卷(卡)。
二、在試場內使用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
三、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應檢人有前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應於規定可離場之時間後,始得離場。
學科測試進行中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二、隨身夾帶書籍文件、參考資料、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三、不繳交試題、答案卷(卡)。
四、使用非試題規定之工具。
五、窺視他人答案卷(卡)、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或相互交談。
六、在桌椅、文具、肢體、准考證或其他處所,書(抄)寫有關文字、符號。
七、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學科測試結束後,發現應檢人有第一項、第二項或前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一、測試完後,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
二、拆開或毀損答案卷彌封角、裁割答案卷(卡)用紙或污損答案卷(卡)。
三、撕去卷面浮籤、於答案卷(卡)上書寫姓名或其他文字、符號。
四、測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離場。
五、測試中隨身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六、自備工具等物品,未依監場人員之指示辦理。
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十分:
一、測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翻閱試題內容、在答案卷(卡)上書寫。
二、測試時間結束後,仍繼續作答,或繳卷後未即離場。
三、測試進行中,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並即時更正。
四、自備稿紙進場。
五、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在測試場地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
七、每節測試時間結束前將試題或答案抄寫夾帶離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