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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製造業者應指派專人,定期檢查第二十條所定衛生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之執行情形,並作成紀錄。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製造業者應訂定衛生管理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廠區環境衛生管理。
二、廠房設施衛生管理。
三、設備及器具衛生管理。
四、食品從業人員衛生管理。
五、病媒防治、清潔及消毒或其他化學物質及用具之衛生管理。
六、廢棄物衛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