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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及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一月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辦理前一年管制藥品之申報;於該期間無任何管制藥品收入、支出或結存者,亦同。
二、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負責人或管制藥品管理人變更登記時,應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辦理管制藥品之申報。
三、前二款之申報,應依各藥品品項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者之名稱、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地址、電話號碼、負責人、管制藥品管理人、申報日期及申報資料期間,並加蓋印信戳記、負責人印章及管制藥品管理人之簽章。
(二)品名、管制藥品成分、含量、許可證字號、級別、最小單位及製造廠名稱。
(三)上期結存數量。
(四)本期收入及支出資料,其內容並應與簿冊登載者相同。但收入原因為退藥或支出原因為調劑、使用、研究、試驗者,得僅登載申報期間之收入及支出總數量。
(五)本期結存數量。
前項申報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媒體形式及規格,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
前項登載情形,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定期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署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