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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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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 27 條
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違反法令、章程,危害農會信用部者,視情節輕重,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處置:
一、依農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總幹事或理、監事職務或停止其職權。
二、依銀行法有關規定處罰鍰、勒令停辦全部或部分業務。
三、依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廢止信用部或分部許可。
前項第一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報經財政部或逕由財政部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第二款及第三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轉報財政部核准或逕由財政部命令辦理。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36 條
銀行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其許可。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46 條
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