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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6 條
銀行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