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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執行單位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一般研發成果,其因管理或運用該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比率繳交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但經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與執行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單位為公、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構):百分之二十。
二、其他執行單位:百分之四十。
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前項應繳交收入之比率,得與執行單位以契約約定或免繳之。
前二項應繳交之收入,得以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為之,並由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
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運用執行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所獲得之一般研發成果,應按補助、委託或出資政府單位之規定辦理應繳數額。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下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研發計畫)研發所獲得之產品、技術、方法、著作等成果及相關智慧財產權:
(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單位)編列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由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進行之研發計畫。
(二)本部所屬單位自行從事之研發計畫。
(三)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與部外單位共同出資委託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辦理之合作研發計畫。
(四)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與部外單位共同出資辦理之合作研發計畫。
(五)本部所屬單位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研發計畫。
二、一般研發成果:指依研發計畫所產出之一般性研發成果。
三、國防研發成果:指依研發計畫所產出涉及軍事機密、國防秘密維護之研發成果,經本部基於國家利益及國防安全考量而認定者。
四、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簡稱執行單位):指執行第一款各目研發計畫之單位。
五、部外單位:指本部及所屬單位以外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六、研發成果收入:指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執行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為執行研發計畫所建置或購買之研究設施及設備,非本辦法所稱之研發成果。
一般研發成果得將全部或部分歸屬於執行單位所有或授權其使用,其歸屬應於訂約時約定之。
前項研發成果如歸屬部外執行單位,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無論在我國主權管轄區域內或外,應享有無償、非專屬之實施或運用權利。但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出資、委託或補助之金額合計未達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由雙方約定之。
前項權利不得讓與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