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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一般研發成果得將全部或部分歸屬於執行單位所有或授權其使用,其歸屬應於訂約時約定之。
前項研發成果如歸屬部外執行單位,本部及本部所屬單位無論在我國主權管轄區域內或外,應享有無償、非專屬之實施或運用權利。但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出資、委託或補助之金額合計未達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由雙方約定之。
前項權利不得讓與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