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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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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27 條
污水管渠種類及斷面依第四條規定。但公共污水下水道管渠之最小管徑不得小於二百公厘。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
第 4 條
管渠種類及斷面規定如下:
一、採用瓷化黏土管、鋼管、鋼筋混凝土管、延性鑄鐵管、強化玻璃纖維管、硬質塑膠管、預鑄或現場灌注鋼筋混凝土涵渠、潛盾管渠或其他可適用之管材,材質並應符合國家標準。
二、斷面形狀應採用圓形、矩形、馬蹄形或卵形。
三、最小斷面:
(一)雨水管渠及合流管渠之最小管徑為五百公厘。
(二)U型溝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深度(含出水高,不含溝蓋厚度)為四十公分以上,一公尺以下。
(三)箱涵之寬、高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