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檢測補測圖根點、道路中心樁、邊界樁及有關之測量標。
二、戶地測量應按土地分配結果、道路及有關工程施工位置逐宗施測,實地埋設界標。
三、戶地測量如發現分配土地位置、道路及有關工程設計位置與實地情形不符時,應查明不符原因,將測量結果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
四、重劃後土地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劃分區段、調整段界、重新編訂宗地地號,其起迄以不超過五位數為原則。
五、面積計算及測量原圖整理。
六、地籍測量後之面積與重劃後土地分配清冊之面積不符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訂正土地分配面積及差額地價,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