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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確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分配結果重新編號,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地籍測量及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換領土地權利書狀,免收登記費及書狀費;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