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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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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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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EN
第 25 條
依據前條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之年度評鑑不合格者,限期改善並報請複評,經二次複評不合格者,廢止其辦理遊艇或動力小船訓練之資格。
前項限期改善至複評通過前,不得招生訓練。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
EN
第 24 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年度評鑑內容,應包括行政管理、師資、訓練用船、教室、訓練場地、教材、教具、收費情形、學術科上課、結訓學員參加駕駛執照測驗輔導措施、測驗辦理情形及研究發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