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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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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25 條
受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者,其作業成績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20 條
各級受刑人每月之成績分數,按左列標準分別記載:
一、一般受刑人:
(一)教化結果最高分數四分。
(二)作業最高分數四分。
(三)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教化結果最高分數五分。
(二)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三)作業最高分數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