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會計師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第 25 條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設立條件如下:
一、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之股東三人以上。
二、具備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所定最低資本額以上之資本。
會計師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尚未屆滿或經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者,不得為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發起人。
會計師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24 條
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加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者,以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者為限。
會計師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應於其名稱中標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