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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會計師得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會計師業務。
加入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為股東者,以具備會計師執業登記資格者為限。
會計師設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應於其名稱中標明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字樣。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