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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N
物流中心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期間保稅貨物進儲或廢止其登記: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進儲貨物。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
三、未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進儲。
四、未依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五、違反第十五條實施自主管理應遵行事項。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物流中心業者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或通關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貨物進儲、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 ) EN
物流中心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三、毒品、管制藥品。
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五、管制輸入貨品。
六、動物活體。
七、未經檢疫合格之動物產製品、植物及其產品。
八、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一)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 等列管化學品。
(二)放射性物品。
(三)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四)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五)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六)鑽石原石。
(七)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
九、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不適宜存儲之貨物。
物流中心向海關申請核准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其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名義申請設立登記者,投資於物流中心之營業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二、應設在國際港口、國際機場、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內及鄰近國際港口、國際機場地區或經海關專案核准之地點。
三、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且具備確保貨物安全與便利海關查核之設施。
四、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貨物通關、帳務管理及貨物控管等有關作業,並與海關電腦連線。
五、應設有門禁並以電腦控管貨物及車輛之進出。
六、應依本辦法規定繳納保證金。
七、應符合自主管理條件。
前項第二款之鄰近國際港口、國際機場地區或須經海關專案核准之地點,申請設立前應先向海關申請勘查,並事先取得建築物使用主管機關之同意。
外國分公司實際匯入之營業資金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者,得依前二項規定,向海關申請核准登記為物流中心。

國外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物流中心應填具申請書表,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海關電腦紀錄有案,始得進儲。
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由保稅區運入者,應由物流中心與保稅區業者聯名填具相關申請書表,向原保稅區監管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進儲。
國內貨物由課稅區運入者,應由物流中心業者填具國內貨物進(出)單,並登錄電腦後進儲,或由物流中心與課稅區業者聯名填具出口報單,經完成通關後進儲。
外貨或國產保稅貨物進儲,專責人員依規定點收,並應即辦理下列各款事項:
一、將進站貨櫃動態訊息傳輸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
二、將已簽章之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簽收聯回傳起運站。
前項貨櫃拆櫃進儲作業完成,專責人員應即傳輸拆櫃結案之貨櫃動態訊息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
保稅貨物出口或運往保稅區,物流中心應開立運送單,並應根據回傳之運送單簽收聯辦理核銷備查。
前項情形,物流中心未取得回傳之運送單簽收聯時,應聯繫追蹤確認保稅貨物運抵目的地時間,並註記於存查聯。
保稅貨物進儲,貨櫃(物)動態資料庫有資料可供查詢者,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物流中心應實施自主管理,其自主管理事項、範圍、應備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