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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外貨或國產保稅貨物進儲,專責人員依規定點收,並應即辦理下列各款事項:
一、將進站貨櫃動態訊息傳輸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
二、將已簽章之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簽收聯回傳起運站。
前項貨櫃拆櫃進儲作業完成,專責人員應即傳輸拆櫃結案之貨櫃動態訊息至貨櫃(物)動態資料庫。
保稅貨物出口或運往保稅區,物流中心應開立運送單,並應根據回傳之運送單簽收聯辦理核銷備查。
前項情形,物流中心未取得回傳之運送單簽收聯時,應聯繫追蹤確認保稅貨物運抵目的地時間,並註記於存查聯。
保稅貨物進儲,貨櫃(物)動態資料庫有資料可供查詢者,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