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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道路主管機關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土地,設置道路供通行使用,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公路路線系統者,依公路法第四條規定之制定程序辦理。
二、屬市區道路者,依市區道路條例第六條規定,核定後公布施行。
三、非屬公路或市區道路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有自治條例管理之道路者,依該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前項道路之管理維護,由道路主管機關負責,主管機關僅負責圳路通水管理。
市區道路條例 (民國 93 年 01 月 07 日 ) EN
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度,應依照都市計劃之規定辦理,未有都市計劃者,應依據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參酌當地實際需要及可能發展,擬訂道路系統圖,並註明寬度,連同修築計劃,經報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施行。
前項道路系統圖經核定公布施行後,建築主管機關應即規定建築物之境界線。
公路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三、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市道、縣道路線系統於依前二項規定核定公告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編號。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一項公路路線系統之制定,公路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定義,並按其功能及設計標準擬訂;其分類基準,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