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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發給之品種權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品種權人姓名或名稱。
二、植物種類、學名及品種名稱。
三、權利期間。
四、品種權為共有時,各共有人之持分。
五、證書號碼。
六、發證日期。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品種權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經核准品種權者,其權利人應繳證書費及年費。經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品種權,並發給證書。
第二年以後之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未於應繳納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自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年費,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
第二十條第一項性狀檢定所需檢定費,由申請人繳納。第三十三條性狀追蹤檢定所需檢定費,由權利人繳納。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登記及第三十八條之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登記費或申請費。
關於品種權之各項申請費、證書費、年費、檢定費、登記費之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