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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品種權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經核准品種權者,其權利人應繳證書費及年費。經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品種權,並發給證書。
第二年以後之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未於應繳納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自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年費,應按規定之年費加倍繳納。
第二十條第一項性狀檢定所需檢定費,由申請人繳納。第三十三條性狀追蹤檢定所需檢定費,由權利人繳納。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登記及第三十八條之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登記費或申請費。
關於品種權之各項申請費、證書費、年費、檢定費、登記費之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