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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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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23 條
管制藥品之減損涉及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遺失或失竊等刑事案件時,應保留現場,立即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察機關應列入管制刑案,加強偵辦。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27 條
管制藥品減損時,管制藥品管理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核,並自減損之日起七日內,將減損藥品品量,檢同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向食品藥物署申報。其全部或一部經查獲時,亦同。
前項管制藥品減損涉及遺失或失竊等刑事案件,應提出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