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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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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23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一定活度以下之核子原料如下:
一、火災偵檢器,每一偵檢器含鈾活度在一百八十五貝克以下者。
二、含釷、鈾之活度符合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
EN
第 16 條
本章之規定,於一定重量或活度以下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其生產或貯存設施,不適用之。
前項一定重量或活度之限值,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