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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章之規定,於一定重量或活度以下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其生產或貯存設施,不適用之。
前項一定重量或活度之限值,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