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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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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23 條
理事會之決議,除本辦法或章程另有訂定外,應有過半數理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就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
第 20 條
理事會之權責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執行章程訂定之事項。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四、權利變換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章程變更之提議。
六、預算之編列及決算之製作。
七、設置會計簿籍及編製會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