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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需達下列規定水溶液所需之水量以上,並加計配管內所需之水溶液量:
一、使用泡沫頭放射時,以最大泡沫放射區域,繼續射水十分鐘以上之水量。
二、使用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應在四具瞄子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瞄子個數未滿四個時,以實際設置個數計算。設於室內者,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公升以上;設於室外者,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
三、使用泡沫射水槍時,在二具射水槍連續放射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四、設置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水量,為下列之合計:
(一)固定式泡沫放出口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表列之泡沫水溶液量,乘以其液體表面積所能放射之量。
(二)補助泡沫消防栓依第二百十四條規定之放射量,放射二十分鐘之水量。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 EN
設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泡沫放出口,依下表之規定設置,且以等間隔裝設在不因火災或地震可能造成損害之儲槽側板外圍上。
┌──────────────┬─────────────┐
│ 建築構造及泡沫放出口│泡沫放出口應設數量 │
│ 種類 ├─────┬───┬───┤
│ │固定頂儲槽│內浮頂│外浮頂│
│ │ │儲槽 │儲槽 │
│ ├──┬──┼───┼───┤
│儲槽直徑 │Ⅰ或│Ⅲ或│Ⅱ型 │特殊型│
│ │Ⅱ型│Ⅳ型│ │ │
├──────────────┼──┼──┼───┼───┤
│未達十三公尺 │ │ │二 │二 │
├──────────────┤ │ ├───┼───┤
│十三公尺以上未達十九公尺 │一 │一 │三 │三 │
├──────────────┤ │ ├───┼───┤
│十九公尺以上未達二十四公尺 │ │ │四 │四 │
├──────────────┼──┼──┼───┼───┤
│二十四公尺以上未達三十五公尺│二 │二 │五 │五 │
├──────────────┼──┼──┼───┼───┤
│三十五公尺以上未達四十二公尺│三 │三 │六 │六 │
├──────────────┼──┼──┼───┼───┤
│四十二公尺以上未達四十六公尺│四 │四 │七 │七 │
├──────────────┼──┼──┼───┼───┤
│四十六公尺以上未達五十三公尺│五 │六 │七 │七 │
├──────────────┼──┼──┼───┼───┤
│五十三公尺以上未達六十公尺 │六 │八 │八 │八 │
├──────────────┼──┼──┼───┼───┤
│六十公尺以上未達六十七公尺 │八 │十 │ │九 │
├──────────────┼──┼──┤ ├───┤
│六十七公尺以上未達七十三公尺│九 │十二│ │十 │
├──────────────┼──┼──┤ ├───┤
│七十三公尺以上未達七十九公尺│十一│十四│ │十一 │
├──────────────┼──┼──┤ ├───┤
│七十九公尺以上未達八十五公尺│十三│十六│ │十二 │
├──────────────┼──┼──┤ ├───┤
│八十五公尺以上未達九十公尺 │十四│十八│ │十二 │
├──────────────┼──┼──┤ ├───┤
│九十公尺以上未達九十五公尺 │十六│二十│ │十三 │
├──────────────┼──┼──┤ ├───┤
│九十五公尺以上未達九十九公尺│十七│二十│ │十三 │
│ │ │二 │ │ │
├──────────────┼──┼──┤ ├───┤
│九十九公尺以上 │十九│二十│ │十四 │
│ │ │四 │ │ │
├──────────────┴──┴──┴───┴───┤
│註: │
│一、各型泡沫放出口定義如左: │
│(一)Ⅰ型泡沬放出口:指由固定頂儲槽上部注入泡沫之放出口│
│ 。該泡沫放出口設於儲槽側板上方,具有泡沫導管或滑道│
│ 等附屬裝置,不使泡沫沉入液面下或攪動液面,而使泡沫│
│ 在液面展開有效滅火,並且具有可以阻止儲槽內公共危險│
│ 物品逆流之構造。 │
│(二)Ⅱ型泡沫放出口:指由固定頂或儲槽之上部注入泡沫之放│
│ 出口。在泡沫放出口上附設泡沫反射板可以使放出之泡沫│
│ 能沿著儲槽之側板內面流下,又不使泡沫沉入液面下或攪│
│ 動液面,可在液面展開有效滅火,並且具有可以阻止槽內│
│ 公共危險物品逆流之構造。 │
│(三)特殊型泡沫放出口:指供外浮頂儲槽上部注入泡沫之放出│
│ 口,於該泡沫放出口附設有泡沫反射板,可以將泡沫注入│
│ 於儲槽側板與泡沫隔板所形成之環狀部分。該泡沫隔板係│
│ 指在浮頂之上方設有高度在零點三公尺以上,且距離儲槽│
│ 內側在零點三公尺以上鋼製隔板,具可以阻止放出之泡沫│
│ 外流,且視該儲槽設置地區預期之最大降雨量,設有可充│
│ 分排水之排水口之構造者為限。 │
│(四)Ⅲ型泡沫放出口:指供固定頂儲槽槽底注入泡沫法之放出│
│ 口,該泡沫放出口由泡沫輸送管(具有可以阻止儲槽內之│
│ 公共危險物品由該配管逆流之構造或機械),將發泡器或│
│ 泡沫發生機所發生之泡沫予以輸送注入儲槽內,並由泡沫│
│ 放出口放出泡沫。 │
│(五)Ⅳ型泡沫放出口:指供固定頂儲槽槽底注入泡沫法之放出│
│ 口,將泡沫輸送管末端與平時設在儲槽液面下底部之存放│
│ 筒(包括具有在送入泡沫時可以很容易脫開之蓋者。)所│
│ 存放之特殊軟管等相連接,於送入泡沫時可使特殊軟管等│
│ 伸直,使特殊軟管等之前端到達液面而放出泡沫。 │
│二、特殊型泡沫放出口使用安裝在浮頂上方者,得免附設泡沫反│
│ 射板。 │
│三、本表之Ⅲ型泡沫放出口,限於處理或儲存在攝氏二十度時一│
│ 百公克中水中溶解量未達一公克之公共危險物品,(以下稱│
│ 「不溶性物質」)及儲存溫度在攝氏五十度以下或動粘度在│
│ 100cst 以下之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使用。 │
│四、內浮頂儲槽浮頂採用鋼製雙層甲板(Double deck) 或鋼製│
│ 浮筒式(Pantoon) 甲板,其泡沫系統之泡沫放出口種類及│
│ 數量,得比照外浮頂儲槽設置。 │
└────────────────────────────┘
二、儲槽儲存不溶性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依前款所設之泡沫放出口,並就下表所列公共危險物品及泡沫放出口種類,以泡沫水溶液量乘以該儲槽液面積所得之量,能有效放射,且在同表所規定之放出率以上。
┌───┬────┬────┬────┬────┬────┐
│泡沫放│Ⅰ型 │Ⅱ型 │特殊型 │Ⅲ型 │Ⅳ型 │
│出口種├──┬─┼──┬─┼──┬─┼──┬─┼──┬─┤
│類 │泡沫│放│泡沫│放│泡沫│放│泡沫│放│泡沫│放│
│儲存公│水溶│出│水溶│出│水溶│出│水溶│出│水溶│出│
│共危險│液量│率│液量│率│液量│率│液量│率│液量│率│
│物品種│ │ │ │ │ │ │ │ │ │ │
│類 │ │ │ │ │ │ │ │ │ │ │
├───┼──┼─┼──┼─┼──┼─┼──┼─┼──┼─┤
│閃火點│120 │4 │220 │4 │240 │8 │220 │4 │220 │4 │
│未達21│ │ │ │ │ │ │ │ │ │ │
│℃之第│ │ │ │ │ │ │ │ │ │ │
│四類公│ │ │ │ │ │ │ │ │ │ │
│共危險│ │ │ │ │ │ │ │ │ │ │
│物品 │ │ │ │ │ │ │ │ │ │ │
├───┼──┼─┼──┼─┼──┼─┼──┼─┼──┼─┤
│閃火點│80 │4 │120 │4 │160 │8 │120 │4 │120 │4 │
│在21℃│ │ │ │ │ │ │ │ │ │ │
│以上未│ │ │ │ │ │ │ │ │ │ │
│達70℃│ │ │ │ │ │ │ │ │ │ │
│之第四│ │ │ │ │ │ │ │ │ │ │
│類公共│ │ │ │ │ │ │ │ │ │ │
│危險物│ │ │ │ │ │ │ │ │ │ │
│品 │ │ │ │ │ │ │ │ │ │ │
├───┼──┼─┼──┼─┼──┼─┼──┼─┼──┼─┤
│閃火點│60 │4 │100 │4 │120 │8 │100 │4 │100 │4 │
│在70℃│ │ │ │ │ │ │ │ │ │ │
│以上之│ │ │ │ │ │ │ │ │ │ │
│第四類│ │ │ │ │ │ │ │ │ │ │
│公共危│ │ │ │ │ │ │ │ │ │ │
│險物品│ │ │ │ │ │ │ │ │ │ │
├───┴──┴─┴──┴─┴──┴─┴──┴─┴──┴─┤
│註:泡沫水溶液量單位ι/㎡ ,放出率單位ι/min㎡。 │
└────────────────────────────┘
三、儲槽儲存非不溶性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應使用耐酒精型泡沫,其泡沫放出口之泡沫水溶液量及放出率,依下表規定:
┌─────┬─────┬─────┬────┬─────┐
│Ⅰ 型│Ⅱ 型│特 殊 型│Ⅲ 型│Ⅳ 型 │
├───┬─┼───┬─┼───┬─┼──┬─┼───┬─┤
│泡沫水│放│泡沫水│放│泡沫水│放│泡沫│放│泡沫水│放│
│溶液量│出│溶液量│出│溶液量│出│水溶│出│溶液量│出│
│ │率│ │率│ │率│液量│率│ │率│
├───┼─┼───┼─┼───┼─┼──┼─┼───┼─┤
│一六○│八│二四○│八│─ │─│─ │─│二四○│八│
├───┴─┴───┴─┴───┴─┴──┴─┴───┴─┤
│註:一、使用耐酒精型泡沫能有效滅火時,其泡沫放出口之泡沫│
│ 水溶液量及放出率,得依廠商提示值核計。 │
│ 二、泡沫水溶液量單位ι/㎡ ,放出率單位ι/min㎡。 │
└────────────────────────────┘
四、前款並依下表公共危險物品種類乘以所規定的係數值。但未表列之物質,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試驗方法求其係數。
┌─────────────────────────┬──┐
│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種類 │ │
├──┬──────────────────────┤係數│
│類別│詳 細 分 類│ │
├──┼──────────────────────┼──┤
│醇類│甲醇、3-甲基-2-丁醇 、乙醇、烯丙醇、1-戊醇、│1.0 │
│ │2-戊醇、第三戊醇(2-甲基-2-丁醇) 、異戊醇、│ │
│ │1-己醇、環己醇、糠醇、苯甲醇、丙二醇、乙二醇│ │
│ │(甘醇)、二甘醇、二丙二醇、甘油 │ │
│ ├──────────────────────┼──┤
│ │2-丙醇、1-丙醇、異丁醇、1-丁醇、2-丁醇 │1.25│
│ ├──────────────────────┼──┤
│ │第三丁醇 │2.0 │
├──┼──────────────────────┼──┤
│醚類│異丙醚、乙二醇乙醚(2-羥基乙醚)、乙二醇甲醚│1.25│
│ │、二甘醇乙醚、二甲醇甲醚 │ │
│ ├──────────────────────┼──┤
│ │1,4二氧雜環己烷 │1.5 │
│ ├──────────────────────┼──┤
│ │乙醚、乙縮醛(1,1-雙乙氧基乙烷)、乙基丙基醚│2.0 │
│ │、四氫呋喃、異丁基乙烯醚、乙基丁基醚 │ │
├──┼──────────────────────┼──┤
│酯類│乙酸乙脂、甲酸乙酯、甲酸甲酯、乙酸甲酯、乙酸│1.0 │
│ │乙烯酯、甲酸丙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異│ │
│ │丁烯酸甲酯、異丁烯酸乙酯、乙酸丙酯、甲酸丁酯│ │
│ │、乙酸-2-乙氧基乙酯 、乙酸-2-甲氧基乙酯 │ │
├──┼──────────────────────┼──┤
│酮類│丙酮、丁酮、甲基異丁基酮、2,4-戊雙酮、環己酮│1.0 │
├──┼──────────────────────┼──┤
│醛類│丙烯醛、丁烯醛(巴豆醛)、三聚乙醛 │1.25│
│ ├──────────────────────┼──┤
│ │乙醛 │2.0 │
├──┼──────────────────────┼──┤
│胺類│乙二胺、環己胺、苯胺、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1.0 │
│ │醇胺 │ │
│ ├──────────────────────┼──┤
│ │乙胺、丙胺、烯丙胺、二乙胺、丁胺、異丁胺、三│1.25│
│ │乙胺、戊胺、第三丁胺 │ │
│ ├──────────────────────┼──┤
│ │異丙胺 │2.0 │
├──┼──────────────────────┼──┤
│腈類│丙烯腈、乙腈、丁腈 │1.25│
├──┼──────────────────────┼──┤
│有機│醋酸、醋酸酐、丙烯酸、丙酸、甲酸 │1.25│
│酸 │ │ │
├──┼──────────────────────┼──┤
│其他│氧化丙烯 │2.0 │
│非不│ │ │
│溶性│ │ │
│者 │ │ │
└──┴──────────────────────┴──┘
前項第二款之儲槽如設置特殊型泡沫放出口,其儲槽液面積為浮頂式儲槽環狀部分之表面積。
儲槽除依前條設置固定式泡沫放出口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補助泡沫消防栓及連結送液口:
一、補助泡沫消防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在儲槽防液堤外圍,距離槽壁十五公尺以上,便於消防救災處,且至任一泡沫消防栓之步行距離在七十五公尺以下,泡沫瞄子放射量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但全部泡沫消防栓數量超過三支時,以同時使用三支計算之。
(二)補助泡沫消防栓之附設水帶箱之設置,準用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
二、連結送液口所需數量,依下列公式計算:
N=Aq/C
N :連結送液口應設數量
A :儲槽最大水平斷面積。但浮頂儲槽得以環狀面積核算(㎡)。
q :固定式泡沫放出口每平方公尺放射量(ι/min ㎡)
C :每一個連結送液口之標準送液量(800ι/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