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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4 條
儲槽除依前條設置固定式泡沫放出口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補助泡沫消防栓及連結送液口:
一、補助泡沫消防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在儲槽防液堤外圍,距離槽壁十五公尺以上,便於消防救災處,且至任一泡沫消防栓之步行距離在七十五公尺以下,泡沫瞄子放射量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但全部泡沫消防栓數量超過三支時,以同時使用三支計算之。
(二)補助泡沫消防栓之附設水帶箱之設置,準用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
二、連結送液口所需數量,依下列公式計算:
N=Aq/C
N :連結送液口應設數量
A :儲槽最大水平斷面積。但浮頂儲槽得以環狀面積核算(㎡)。
q :固定式泡沫放出口每平方公尺放射量(ι/min ㎡)
C :每一個連結送液口之標準送液量(800ι/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