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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田間試驗結果經審查通過之基因轉殖植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其用途核准同意文件申請時,應考量國家利益、產業政策及整體發展,為准駁之決定。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入或輸出;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由國外引進或於國內培育之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為田間試驗經審查通過,並檢附依其申請用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意文件,不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
前項田間試驗包括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其試驗方式、申請、審查程序與相關管理辦法及試驗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基因轉殖植物基於食品及環境安全之考量,其輸入、輸出、運送、推廣或銷售,皆應加以適當之標示及包裝;標示及包裝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