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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7.05.23 修正公布之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 52 條
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入或輸出;其許可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由國外引進或於國內培育之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為田間
試驗經審查通過,並檢附依其申請用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
意文件,不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
前項田間試驗包括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其試驗方式、申請、審
查程序與相關管理辦法及試驗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基因轉殖植物基於食品及環境安全之考量,其輸入、輸出、運送、推廣或
銷售,皆應加以適當之標示及包裝;標示及包裝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