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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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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22 條
公務人員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應按第三條第二項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或超過規定事假日數之俸給。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
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