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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操作證之有效期間為二年;操作人操作超輕型載具時應隨身攜帶操作證,並依操作證之記載操作超輕型載具。
操作人得於操作證期滿前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後換發:
一、原操作證影本。
二、術科測驗合格報告。
三、符合第十九條第二款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四、換發教練操作證者另應檢附最近一次超輕型載具測驗人員學科講習訓練證明文件。
依前項規定換發操作證者,其新證照之效期自原證照屆期日之次日起算。
未於操作證有效期間內提出換發申請且逾期未達十二個月者,得依第二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換發,並以申請日為發證日;其逾期十二個月以上者,應經學、術科測驗合格後,始得辦理。
操作證遺失或毀損時,操作人應敘明理由,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補發或換發。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
初次申請或申請不同類別之學習操作證者,應年滿十八歲並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發給操作證(其應記載事項如附件五)後,始得在教練監督指導下學習操作超輕型載具:
一、申請書(如附件六)及半年內之彩色一吋身分證用脫帽照片二張。
二、依普通小型車體檢認定標準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醫療院所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有效證明文件或民航局核發之有效民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及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