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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初次申請或申請不同類別之學習操作證者,應年滿十八歲並檢附下列文件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發給操作證(其應記載事項如附件五)後,始得在教練監督指導下學習操作超輕型載具:
一、申請書(如附件六)及半年內之彩色一吋身分證用脫帽照片二張。
二、依普通小型車體檢認定標準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醫療院所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之有效證明文件或民航局核發之有效民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及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