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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港法 EN
商港區域內之船舶於颱風警報發布後,應自行加強防颱措施或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示移泊或出港。
船舶不依前項指示移泊或出港者,得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必要之處分。
商港區域內之船舶發生災害,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視實際情況將其拖離船席或拖出港外。
商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
八、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
九、違反第三十條規定。
十、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
十一、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
十二、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
十三、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