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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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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EN
第 22 條
被害人在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免除其罰鍰。
人口販運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27 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