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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架空電纜之電氣絕緣及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電氣絕緣:
(一)未符合第七十八條規定之被覆或絕緣導體(線),應視為裸導體(線)。
(二)礙子或絕緣支撐物應符合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三)系統之設計及施工,應考慮將電氣應力長期所造成之劣化降至最低。
二、機械強度:
(一)除絕緣間隔器外,使用於架空電纜線路之礙子,應符合前條規定。
(二)架空電纜線路之絕緣間隔器,應能承受第六章規定之荷重,且不得超過其額定破壞強度百分之五十。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供電電纜包括接續及分接,若能承受適用標準要求之耐電壓試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間隔得小於相同電壓開放式導線之間隔:
一、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或多股同心中性導體(線),或被有效接地之裸吊線支撐或絞繞之電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有連續金屬被覆或遮蔽層且被有效接地之任何電壓等級電纜。
(二)設計運轉於二十二千伏以下多重被接地系統,具有半導電絕緣體遮蔽層及適當接地用金屬洩流裝置組合之電纜。
二、除前款情形外,以連續輔助半導電遮蔽層及適當接地用金屬洩流裝置組合包覆,且為被有效接地裸吊線支撐及絞繞之任何電壓等級電纜。
三、未遮蔽絕緣電纜運轉於相對相電壓五千伏以下,或相對地電壓二.九千伏以下,並以被有效接地裸吊線或中性導體(線)支撐及絞繞。
建築物外供電線路礙子依前條所述之標準測試時,其額定商用頻率乾燥閃絡電壓,除經合格之工程分析者外,不得低於附表二○五所列數值。但使用在嚴重雷害、大氣污染或存在其他不良情況等區域,得依實際需要採用較高絕緣等級。系統電壓高於附表二○五之絕緣等級須依據合格之工程分析。
礙子應能承受第六章第一節至第三節規定所有適用之荷重,且不超過附表一七四~一及附表一七四~二附註 3 所述之最大使用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