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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5 條
建築物外供電線路礙子依前條所述之標準測試時,其額定商用頻率乾燥閃絡電壓,除經合格之工程分析者外,不得低於附表二○五所列數值。但使用在嚴重雷害、大氣污染或存在其他不良情況等區域,得依實際需要採用較高絕緣等級。系統電壓高於附表二○五之絕緣等級須依據合格之工程分析。
圖表附件:
表二○五:礙子絕緣等級及額定乾燥閃絡電壓.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