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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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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21 條
長照特約單位對於支援該單位之照顧服務人員,其權利義務應於支援服務之契約明定。
前項照顧服務人員,指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照顧服務人員。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長照人員)其類別如下:
一、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或家庭托顧服務員(以下併稱照顧服務人員)。
二、居家服務督導員。
三、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師)及醫事人員。
四、照顧管理專員及照顧管理督導。
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長照服務相關計畫人員。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之資格,規定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