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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長照人員)其類別如下:
一、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或家庭托顧服務員(以下併稱照顧服務人員)。
二、居家服務督導員。
三、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師)及醫事人員。
四、照顧管理專員及照顧管理督導。
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長照服務相關計畫人員。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之資格,規定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