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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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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21 條
在國內運輸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由起運機構或業者檢附下列資料,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管制藥品運輸憑照:
一、起運及運達機構或業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管制藥品管理人及其專門職業證書字號。
二、擬運輸管制藥品之品名、規格、數量及批號。
三、運輸原由。
四、預定運輸日期。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23 條
在國內運輸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憑照,始得為之。但持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為辦理該藥品銷燬作業而運輸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