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執行單位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經本會核准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較佳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
執行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要求受讓人應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且運用所獲得之總收入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收入,應依下列比率繳交本會、本會所屬機關,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
一、執行單位為本會、本會所屬機關,或公、私立學校,或其他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者,為百分之二十。
二、其他執行單位為百分之四十。
本會、本會所屬機關資助金額占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執行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之。
本會、本會所屬機關資助金額占產業合作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執行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本會、本會所屬機關、業者及執行單位三方約定之。
本會基於整體產業發展,得專案核定執行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