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收入,應依下列比率繳交本會、本會所屬機關,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
一、執行單位為本會、本會所屬機關,或公、私立學校,或其他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者,為百分之二十。
二、其他執行單位為百分之四十。
本會、本會所屬機關資助金額占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執行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之。
本會、本會所屬機關資助金額占產業合作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執行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本會、本會所屬機關、業者及執行單位三方約定之。
本會基於整體產業發展,得專案核定執行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