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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前三條規定之用人成本,每人每月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業者之相關人事支出、相同行業平均工資行情、受補助石油設施營運特性等因素核定實施。
申請石油設施用人成本補助,應於每季結束後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季補助款:
一、申請表。
二、該季各石油設施用人成本。
三、領款收據或發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業者申請前項補助款,應另檢具該季每月及其前二個月之油品發油量單據。
申請第一項費用補助,應以營業主體為申請單位,按各該得受補助之石油設施項目別,分別申請之。
第二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施行。

申請加油站、漁船加油站用人成本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基準如下:
(一)每月發油量五十公秉以下,補助二人用人費。
(二)每月發油量超過五十公秉之補助人數計算公式:
P=2-0.02×(m-50)。
P:每月補助人數。
m:每月發油量。
(三)每月發油量為當月及其前二個月發油量之平均值。
二、各站實際僱用員工人數低於或等於補助人數時,如實際用人成本高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人成本補助金額時,其總補助金額以實際僱用員工人數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人成本每人每月補助金額計算。
三、各站實際用人成本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人成本補助金額時,其總補助金額以實際僱用員工人數及實際用人成本之百分之九十計算。
前項第一款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施行。

申請前條以外石油設施用人成本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加氣站:參酌每月發氣量、人員專(兼)職經營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辦理之。
二、航空站加儲油設施、油庫:參酌該設施之營運必要人員數量、經營盈虧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