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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申請石油設施用人成本補助,應於每季結束後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季補助款:
一、申請表。
二、該季各石油設施用人成本。
三、領款收據或發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業者申請前項補助款,應另檢具該季每月及其前二個月之油品發油量單據。
申請第一項費用補助,應以營業主體為申請單位,按各該得受補助之石油設施項目別,分別申請之。
第二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