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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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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三十條通知會員(代表)及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時,應載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送會議議程。其議事涉及目的事業者,並得同時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教育會舉行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如有必要得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教育會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30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