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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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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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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21 條
民、刑事庭法官之職責如下:
一、主辦案件內容之審查報告。
二、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案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裁定提案大法庭前徵詢書及受徵詢時回復書之撰擬。
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法官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
第 19 條
民、刑事各庭庭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五、配置本庭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及獎懲之擬議。
六、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