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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民、刑事各庭庭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五、配置本庭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及獎懲之擬議。
六、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