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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前條獎勵,得由各級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設施與設備之補助。
二、研究之補助。
三、社區復健活動之補助。
四、匾額、獎狀或獎金之發給。
五、其他適合之方式。
前項獎勵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按實際需要編列預算支應之。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 )
機構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組織健全,設備完善,其管理及使用確有成效者。
二、經評鑑合格且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